海關總署2007年第2號公告(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和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也稱磺胺甲基異噁唑、新諾明、新明磺,下同)反傾銷調查結果,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對外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2號,詳見附件1),F(xiàn)就海關實施上述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稅則號列:29350030),海關除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外,還應區(qū)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詳見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磺胺甲噁唑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印度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fā)票。對于申報進口磺胺甲噁唑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印度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印度,但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不能提供原廠商發(fā)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印度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三、關于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的問題,按照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jù)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五、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如果出現(xiàn)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類似的進口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產品時,有關企業(yè)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jù)商務部的裁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2號
2.磺胺甲噁唑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海關總署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