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5號(關于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4年。海關總署為此發(fā)布了2010年第71號公告。最近,根據涉案企業(yè)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KEM ONE公司繼承原法國阿科瑪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在該三氯甲烷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與法國阿托菲納關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傾銷調查的價格承諾協(xié)議》(法國阿托菲納為法國阿科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稱),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5月21日起,對以KEM ONE公司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三氯甲烷,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與法國阿托菲納關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傾銷調查的價格承諾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法國阿科瑪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的價格承諾執(zhí)行;對以法國阿科瑪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三氯甲烷,海關按照“其他歐盟公司”所適用的96%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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