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外匯管理局關于憑紙質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收結匯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門外匯管理局關于憑紙質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收結匯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各出口企業(yè):
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憑紙質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收結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fā)[2008]118號)精神,我分局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貫徹要求:
1、 各出口企業(yè)應通過“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tǒng)”或“企業(yè)出口收匯網絡核銷管理系統(tǒng)”平臺,做好出口收匯核銷自律管理,在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報關出口的報關單之前,務必通過上述平臺查詢確認該報關單尚未用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和出口收匯。
2、 對于沒有安裝“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tǒng)”或“企業(yè)出口收匯網絡核銷管理系統(tǒng)”的企業(yè),則應通過逐筆查對《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確定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尚未用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和出口收匯。
3、 所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明確為:“蓋有海關‘驗訖章’并注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匯核銷聯(lián)正本”。
4、 企業(yè)不得偽造、涂改、借用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收結匯,已辦理收匯或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重復用于收結匯。
5、 對于企業(yè)憑已收匯或已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重復辦理待核查賬戶中資金結匯或劃出的,要將相應結匯或劃出金額從企業(yè)相應的出口可收匯額中抵扣,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予以嚴懲。
特此通知。
廈門市外匯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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